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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货运代理审批登记程序

   (一) 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,必须取得外经贸部颁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》(以下简称批准证书)。 
  申请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文件: 
  1.申请书,包括投资者名称、申请资格说明、申请的业务项目; 
  2.可行性研究报告,包括基本情况、资格说明、现有条件、市场分析、业务预测、组建方案、经济预算及发展预算等; 
  3.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(影印件); 
  4.董事会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; 
  5.企业章程(或草案); 
  6.主要业务人员情况(包括学历、所学专业、业务简历、资格证书); 
  7.资信证明(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投资者的验资报告); 
  8.投资者出资协议; 
  9.法定代表人简历; 
  10.国际货运代理提单(运单)样式; 
  11.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函(影印件,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); 
  12.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申请表1(附表1)(附表从略-编者); 
  13.交易条款。 
  以上文件除3、11项外,均须提交正本、并加盖公章。 
  (二) 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,该审核包括: 
  1.项目设立的必要性; 
  2.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; 
  3.申请人资格; 
  4.申请人信誉; 
  5.业务人员资格。 
  (三) 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后,应将初审意见(包括建议批准的经营范围、经营地域、投资者出资比例等)及全部申请文件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时间要求,报外经贸部审批。 
  (四)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外经贸部驳回申请,并说明理由: 
  1.文件不齐; 
  2.申报程序不符合要求; 
  3.外经贸部已经通知暂停受理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申请。 
  (五)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外经贸部经过调查核实后,给予不批准批复。 
  1.申请人不具备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资格; 
  2.申请人自申报之日前5年内非法从事代理经营活动,受到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; 
  3.申请人故意隐瞒、谎报申报情况; 
  4.其他不符合《规定》第五条有关原则的情况。 
  (六) 申请人收到外经贸部同意的批复的,应当于批复之日起60天内持修改后的企业章程(正本),凭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介绍信到外经贸部领取批准证书。 
 
               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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